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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淞海事局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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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检查要点

为落实《长江保护法》和《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公示问题整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吴淞海事局继续加强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现场监管,扎实推进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严厉打击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

针对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不正确操作和使用的情况,小编特此整理了相关要求和检查要点,请各位船员赶紧学习。

(图片来源于网络)

1、证书及文件查验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证书

1. 2011年9月1日后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400总吨及以上或400总吨以下但获准载运15人以上的船舶,须持有生活污水污染许可证内河船舶预防证书。

2.现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400总吨以下但批准载运15人的现有船舶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后,须取得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证书。

三、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证书。

4、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年,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附加检验。

ISPP 或 SPP 证书

1、国际航行船舶,400总吨及以上或载客15人以上的船舶必须持有ISPP证书(国际国内污水污染防治证书)。

2、国内海船(不包括截至2014年1月1日船长20米以下、航程1小时以下、船龄25年以上的现有船舶和无人非自有船舶) 400 总吨位和载运超过 15 名乘客或以上的船舶必须持有 SPP 证书。

3、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证书仅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附加检验,无中间检验和年检。

型式认可证书

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船舶应当持有型式认可证书。 型式批准证书将载明处理装置的生产厂家、型号、试验日期、性能标准、处理能力、运行环境条件、处理后污染物含量限值、检验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维修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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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活污水系统是船舶上重要的防污染设备,船舶管理公司应将其纳入系统文件进行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员和日常维护周期。 船员应按照说明和制度文件要求对生活污水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并保存相关记录。

2、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检查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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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控制面板

为了集中控制和显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指示灯和排放泵控制模式开关。 治疗仪正常工作时,电源指示灯应亮; 风机指示灯的启停由曝气风机的工作状态决定; 排出泵的控制开关通常处于“自动”模式。 船员应定期测试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能有效报警。 如果排出泵处于“手动”模式,当出现高液位报警时,可以及时检测到报警情况,并可以手动操作排出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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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气风机

风机产生的气流用于对生活污水进行曝气、供氧,同时也作为污水循环和回流的动力。 其工作状态通常通过压力表来反映。 压力表显示的压力值应在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范围内。 若船舶设有风机替代措施,则替代措施工作时压力表显示的压力值应达到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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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浮渣回流管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通常在曝气室和沉淀室之间设有两根回流管。 沉淀室底部的活性污泥、顶部的浮渣等固体物质在气流的作用下,通过回流管返回曝气室。 。 保持回水管表面清洁,不得沾有油漆,回水管两端连接应严密、无泄漏。 曝气风机工作时,可用手电筒从后面照射污泥、浮渣回流管,看回流管内是否有明显的液体倒流。 如果没有液体回流,可能是回流管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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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室的阀门

为了便于设备的清洗和维护,处理装置内各室与排放管道的连接管道上安装有多个阀门。 装置正常运行时,仅消毒室和排放泵的出口阀门打开,曝气室、沉淀室、接触室出口管道上的阀门应保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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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装置

生化污水处理装置的最后一道工序通常是对曝气污水进行消毒。 消毒的形式有很多种,但船上运输的设备中常见的有三种形式,即注射口消毒、紫外线消毒、计量泵泵入液体消毒剂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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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装置

使用注射口消毒时,应保证药品符合说明书要求的规格。 有效期内,注意检查注射口是否堵塞,消毒片是否能有效接触污水。

使用紫外线消毒时,确保紫外线灯工作时正常发光,并按照说明定期清洁玻璃套和更换紫外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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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加药泵泵送液体消毒剂进行消毒时,桶内应有足够的消毒剂,以便加药泵正常工作。 加药泵工作时,可用手触摸通向消毒室的橡胶软管,看是否有明显振动,用手电筒照射软管,看是否有消毒剂泵入消毒室。

3、污水池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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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池的用途及布置

污水池应保证足够的容量,安装后不得擅自改装。 污水池、隔离池不宜作为污水池收集、储存生活污水。 污水池的位置、容量、管道系统布置应与生活污水系统布置规划一致; 污水池通风管末端应设置防火网。

污水清查可视化装置

根据《防污公约》、《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生活污水储罐(柜)应配备液位计或其他相当设施。

标准排放率计算表(适用于海船)

根据MARPOL公约和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定的要求,设有污水收集舱的船舶需持有生活污水排放达标率计算表。 标准排放量计算表应按照MEPC.157(55)决议的要求编制。

4、管道、阀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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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管道系统

船舶生活污水管道的布置应与生活污水系统管系布置图一致。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动,不得绕过其他管道。 管道应进行必要的维护,以保持良好状态; 管道在外观上应有适当的标记,以便于与其他管道区别,通常是一个黑色的环,环附近有箭头,以指示污水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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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卸料接头

内河船舶:为了将接收设备的管道与船上的生活污水排放管道连接,这两套管道应配备如图所示的标准排放接头。 标准排放接头应能够快速、轻松地连接到接收设施。

(1)标准接头的法兰应能接受最大内径不大于100mm的管道;

(2)标准接头应能承受0.6MPa的压力;

(3)法兰螺栓为4×Φ1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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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400总吨及以上或载客15人以上的海船应配备技术指标符合公约和技术规则要求的标准排放接头(微信公众号:航运精英圆圈)。 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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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型深5m及以下的船舶,排放接头内径可采用38mm;

对于有特殊作业的船舶,如客船,可提供其他认可形式的排放接头,如快速连接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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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路系统及切换阀布置

内河船舶上常见的阀门布置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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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卫生间管道未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收集池直接通向舷外的,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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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管道未设截止阀控制或通至密闭舱室直接排放至舷外的,应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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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直排舷外管道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收集池)采用三通阀连接,则三通阀的S位置应保持与生活污水直排舷外管道相对应,且三通阀的O位应保持对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或污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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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活污水流向由直排舷外管道截止阀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收集池)控制,则直排舷外管道截止阀应保持“常闭”状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收集池)应保持“常闭”状态。 管道(或污水池)上的截止阀为“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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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排放舷外管道或直接排放舷外管道被切断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和良好工作状态,只有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才可排放至舷外。 ,否则生活污水应排入船外。 将污水暂存于污水收集池中,并定期排放至岸边进行合规处置。

海船的常见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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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必须严格遵守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12海里外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直接排放。 排放时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排放量不得超过该航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3-12海里

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海域,生活污水经破碎消毒后允许排放。 排放时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排放量不得超过该航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3海里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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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最近陆地3海里(含)以内的水域(含内河),仅允许排放经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常工况下(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通向排出泵吸入口的一次、二次曝气室(氧化接触室)和沉淀室的阀门应保持“关闭”仅用于消毒。 舱室至排放泵吸入管的阀门“打开”,船舶只能在航行时排放,不允许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控制措施必须按照记录与法规。

5、人员操作检查

相关负责人员应了解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定期检测设备的指示灯和高位报警器,测量污水处理设备的污泥浓度和余氯含量。处理过的污水,熟悉船舶公约和法规。 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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